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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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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4-25 08: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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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弘扬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校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属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院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三个月内,由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体检标准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主要包括身体检查和高考录取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者,视不同情况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体检,身体状况不符合国家关于大学生入学有关规定者,取消入学资格。因病不能正常入学,但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认为通过治疗一年内可达到健康标准者,须由本人申请,学工部签署意见,经学院研究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学院招生办公室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并离校治疗。两周内不办理手续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若一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随下一年级新生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对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经复查,不符合高考录取条件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清退;情节恶劣者,提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在规定时间内到学工部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应按学院规定缴纳本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因不可抗力等正当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办理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者,按自行退学处理。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载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五条  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课程的门数,以教务处制定的教学计划为准,一般为3—5门。
第六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取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不满60分为不及格。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及教育实习、毕业论文采用五级制记分。实验及其它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也采用五级制记分。每门课程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者,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七条  考试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不超过30%。考查成绩结合学生平时听课、实验、实习、作业、习题课以及平时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八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补考。体育课的成绩要通过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院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教务处申请缓考,由学工部签署意见,报新联学院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和补考应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完毕。具体时间和考试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凡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补考者,经学工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二条  凡擅自缺考者,缺考课程成绩记作零分,并不准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本人申请,经学工部审批,报教务处复审同意后,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视其情节,按照学院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重考机会。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均可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补考一次,补考成绩以“及格”和“不及格”记,补考及格者获相应课程学分,其成绩在记载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仍不及格的,可在学制年限内重修本门课程,考试及格者获相应课程学分。若毕业前仍未取得相应学分,毕业前给予第二次补考机会,第二次补考不及格者,毕业时按结业处理,不具备申请学士学位资格。
缓考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年级同门课程的补考。
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取得相应学分,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  一学年中,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分(含正考不及格、补考及格的课程;正考和补考均不及格的课程只计1次)达到该学年度总学分的40%的,应当留级。
留级学生,如所在专业未连续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如无相近专业,可以转学或作退学处理。
学生留级,由学工部提出意见,报教务处核准。给予留级处理的学生,应当对其提出书面警示,告知学生如果连续第二次或累计第三次达到留级规定将被退学。
第十七条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不及格者,按必修课程不及格对待。
第十八条  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水平的课程,可以免修。学生学有余力,经领导批准,可以学习部分后继课程,考试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水平的,给予认可。
第十九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学生接到留级通知后,应当在三天内到学工部办理手续,到指定班级学习,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要求转专业,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工部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报新联学院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我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如果确有特殊困难,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拟通过转学调整艺术、体育类特殊专业与普通专业等不同类别专业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要求转学,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转学者须经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转学手续应在拟转专业、转学学期的前一学期期末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时间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达到总学时三分之一及其以上的;
(三)因家庭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由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八条  休学时间以一学年计算,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休学2次。
第二十九条  休学须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或由学院书面告知,休学的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方能离校。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院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予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  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者,休学期满,应当持身体康复证明,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诊断,合格的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办理复学手续时,须持复学申请和相关证明,经主管领导同意,新联学院学工部批准,教务处备案,并分别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生休学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复学时经复查身体不合格又不同意继续休学的;
(二)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连续第二次达到留级规定或累计第三次达到留级规定的;
(五)因病第二次休学,复学后不能坚持学习或完成学业的;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退学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作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作出决定后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下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离校。
第三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近亲属领回。
第三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者,可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或退学证明。
第七章    毕业
第四十条 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4年内(休学、留级者按休学时间和留级次数延长)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达到毕业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各项规定,授予学士学位,由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毕业时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未修满学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向学院申请补考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证书上注明换发日期,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时记起。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对于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学生,可以按照《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在本科生中试行。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