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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教学单位:
本学期本科学生重修工作即将开始,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要重修:
1.必修课和专业限定选修课课程缺课时间(包括病、事假和旷课时间)累计占该课程一学期授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正常考试资格)。
2.必修课和专业限定选修课正常考核不及格,经一次补考仍不及格,未取得学分者。
3.必修课和专业限定选修课在正常考试中旷考或无故不交试卷者,在正常考试中有作弊或违纪行为者。
4.实习实训、军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及格者。
5.因缓考而补考的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6.因学籍异动需补修课程者。
7.通过正常期末考试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学生本人对成绩不满意者。
二、工作安排:
1.需重修学生在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在学院申请重修,填写《学生课程重修申请表》(附件1)。
2.学生所在学院和开课单位批准重修之后,由开课单位安排重修。公共教学部具体上课由公共教学部统一安排(详见附件2),其他学院由各个学院自主安排,并通知到有关授课教师和学生。
3.开课单位须填写《2020—2021学年第二学期学业重修学生名单汇总表》(附件3)和《重修名单和授课信息汇总名单》(附件4),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3月11日前向教务处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版。
三、其他说明:
1.单独开班或跟班听课重修的课程,考核具体时间由任课教师安排并通知学生。学生重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情况不再安排补考。
2.若因人才培养方案修订,低年级不再开设的课程,学生在提交重修申请时应主动提出,可由本课程所在学院(部)单独辅导,也可在各学院(部)的指导下,更换修读相关的新课程。更换修读课程学生须提交《重修更换修读课程申请表》(附件5),经课程所在院(部)和教务处审批后方可确定。
3.重修课程须按学分交纳培养费,具体收费安排另行通知。
4.2021届毕业生重修工作应于本学期第八周完成考核和成绩登载,请各教学单位根据情况调整重修计划。
5.如对重修过程中出现的疑问请及时联系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协调解决。
特此通知。
联系人:李松刚 联系电话:85302201
教务处
2021年3月9日